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