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并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