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