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