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