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警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