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一)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或者未按照规定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的;

(二)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基本情况、月度经营信息或者企业年度报告的;

(五)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

(六)非因居民用户原因,超过两年未对居民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