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天然气用户在安装、改装天然气设施完成后,应当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

天然气经营企业对首次安装天然气设施用户通气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天然气计量器具上或者靠近天然气燃烧器具的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和抢险电话,并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