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天然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二)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六)盗用天然气;(七)转供天然气或者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八)危及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