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天然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二)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

(六)盗用天然气;

(七)转供天然气或者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

(八)危及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