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天然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供用气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用气安全、应急措施、费用收取等内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天然气计量器具计量数据收取天然气气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