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燃气服务导则》要求,定期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缩短特许经营期限、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