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第二十条有效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经营条件,依法发放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