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区域,或者确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站,并提出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以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可行性评估。开展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管理部门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作出修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