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天然气应急保障能力。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预测供应区域内天然气需求,按照规定储备天然气,承担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