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