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