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
(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权属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