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