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