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