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二)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各项物业费用的收费分摊支出明细;
(五)物业服务企业客服电话,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查询。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