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客户服务设备等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示开办费购买的资产,并在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另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