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