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