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