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修、保养,减少水的漏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和节约用水进行监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用水用户节约用水的监督,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