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在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