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