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