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