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及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已废止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