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度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考核评比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由自治县政府列支予以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不良记录登记。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