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决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三)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