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决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