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防治地质灾害、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