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