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鼓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于开发利用低品位、难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