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做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案提案人提交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已进入修改或废止程序的;上级立法机关就该管理领域的立法已纳入年度计划的;上级行政机关就该领域的管理拟作重大改革的;立法的条件不够成熟的;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