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做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案提案人提交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已进入修改或废止程序的;

上级立法机关就该管理领域的立法已纳入年度计划的;

上级行政机关就该领域的管理拟作重大改革的;

立法的条件不够成熟的;

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