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菌生产报备制度,对食用菌生产和废弃食用菌包处置跟踪管理。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报备有关事项。报备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