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