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 因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导致屋面、外墙体严重渗漏;
(四)上、下水管爆裂或排水设施出现坍塌引起的功能性障碍;
(五)供电线路故障;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均可以凭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市、县(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者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