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