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