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解决物业维修使用问题的专项服务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清冰雪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各项税费;
(十)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