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