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制定并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予以复核并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