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河道防护工程的统一管理。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防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