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防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河道防护是指沿河两岸的堤防、石笼、丁坝、护堤林、护岸林、护堤护岸草地及其他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