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