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使用、设施保护、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