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海域使用权,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权限批准。大连市城市南部海域(小平岛至大李家正明寺之间的沿海海域)、区(市)县交界的海域经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公用渔场的海域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