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